新余学院“天工金牌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20〕3号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豪感,树立标杆,鼓励先进,激励广大教师潜心教学,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新余学院“天工金牌教师”荣誉称号,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教师。
一、评选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向一线教师倾斜原则。
3.学生、教师公认原则。
4.宁缺毋滥原则。
二、申报基本条件
在我校从事课程教学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教师(中层正职和校领导不参评),不分年龄和职称,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参加“天工金牌教师”的评选:
1.政治素质高,师德师风好。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学术诚信,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
2.积极承担和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形成了独特而有效的教学特色和风格,教学中坚持立德树人,既教好知识技能,又注重课程思政。近5年实际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平均每年不少于64学时,教学质量年度评价结果至少3次为“优秀”。
3.近5年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没有因教学事故、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有较为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近5年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中的2条:(1)主持省级及以上研究项目1项;(2)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二等奖排名第1,校级一等奖和省级二等奖排名前3,省级一等奖和国家教学成果奖);(3)参加教学比赛,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至少一次;(4)主持校级及以上一流课程;(5)指导学生参加I、II、III类大学生科技创新与技能竞赛,获得III类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I、II类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具体类项见《关于印发<新余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与技能竞赛类别认定管理办法><新余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学院发〔2018〕2号);(6)主编出版教材1部;(7)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5.积极承担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等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新余学院“天工金牌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方法与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按照以上要求,各二级学院动员本院符合条件的教师(含专任教师和双肩挑教师)积极申报。
2.学院推荐。二级学院经过一定的程序,从申报的教师中确定1-2名教师,推荐参加学校“天工金牌教师”的评选,填写《新余学院“天工金牌教师”申报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质评中心。
3.部门审核。质评中心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一起对教学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具备参与评选条件。
4.专家评审。质评中心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和《新余学院“天工金牌教师”推选指标体系》进行评审打分,评出10名“天工金牌教师”初步提名人选。
5.校内公示。对“天工金牌教师”初步提名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若无异议,正式确定为“天工金牌教师”提名人选。
6.师生投票。质评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对提名人选制作宣传材料,在学校网站和视频展板进行公开展示播放,并组织全校师生,通过网络对提名教师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教师评为“最佳人气教师”。
7.研究确定。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根据专家打分排名情况、校内公示情况及师生投票情况,研究提出“天工金牌教师”3-5名候选人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待遇及职责
1.获得我校“天工金牌教师”称号的教师,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每人5万元人民币(税前);获得“天工金牌教师”提名人选的教师,学校一次性奖励每人1万元人民币(税前);“最佳人气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2.获得“天工金牌教师”称号的教师,应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更加认真地开展教书育人工作,更加积极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更加深入地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更加热情地参与学校工作和指导帮助其他教师的成长进步。须在获得“天工金牌教师”称号后1年内,举行一次公开示范课(须录像),做一次面向全校教师的教学经验讲座或教学沙龙,3年内至少获得1项省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类课题、质量工程、成果或荣誉等,如未完成以上任务,则取消“天工金牌教师” 称号,且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3.教师获得“天工金牌教师”及提名人选称号后,如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则取消其称号,追回所得奖金,且自取消称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五、本办法从2020年开始实施,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解释。